7月8日上午,程某驾驶电动二轮车搭乘杨某行驶至新生街路段,遇前方彭某驾驶的正在左转弯的机动车时,因操作不当致使电动车发生侧翻,造成程某、杨某受伤,电动二轮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与常见事故不同的是,此事故中,当事双方车辆并未发生接触,但机动车驾驶人彭某的行为,明显对二轮电动车的安全行驶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对事故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 电动车驾驶人程某存在违反规定载人、非法改装、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操作不当的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较大,负事故主要责任; 机动车驾驶人彭某违反禁止标线左转弯的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较小,负事故次要责任;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因此,“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类似的“非接触”交通事故并不少见: 7月4日中午,赵某驾驶电动二轮车行驶至国道244线蒲元公交车站路段,遇路口由肖某驾驶的右转弯机动车时,因操作不当致使电动车侧翻,造成赵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在此事故中,赵某驾驶电动车未确保安全的行为、肖某驾驶机动车转弯未让直行的行为,在此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相当,双方负此事故同等责任。 非接触交通事故如何认定责任? 非接触交通事故是否需要承担事故责任,取决于事发时当事人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交巡警在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时,将充分调取证据、还原事故经过,以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程度来进行责任认定。
驾驶车辆出行时,应当保持良好的心态,多礼让、多观察,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抵制交通陋习,做到文明出行、安全出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