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璧山一学生花700元买7部万元手机,后起诉虚假发货“假一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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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14 14: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网络购物已成为重要消费形式

屏幕背后的“打假”与“假打”更是虚实难辨

百元价格

真的能买到全新的万元手机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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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刚刚年满十八周岁的学生吴某因听闻出租相应账号能够赚取“租金”,遂将实名注册的支付账号及网络店铺通过中介出租,账号经多次转手后去向不明。


3月,王某通过网络购物平台在吴某所注册的店铺中以100元/部的价格购买了七部iPhone14手机,总计花费700元。王某发现该店铺虚假发货后确认了收货,并在约一个月后与店铺取得联系,店铺未予回应,遂王某将店铺的登记人吴某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吴某交付七部手机或按照“假一赔十”进行赔偿。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本案有存在恶意串通的可能,遂依职权进行关联案件调查。经查,王某曾从事过网店运营工作,以相似的理由在全国已提起诉讼数十余起,且某案件中,王某确有利用他人账号恶意上架低价手机后购买索赔的情形。


据此,法院认为,王某并非一般意义中的消费者,而是属于靠打假牟利。法院认为,吴某作为网店的登记人依法应当对网店的活动承担责任,但案涉手机价格与正常售卖价格差异巨大,明显违反公平交易的原则,且双方合同已成僵局,遂依法解除合同。


同时,吴某未能妥善保管自己的个人账号信息,存在一定的过错,而王某在明知如此低价无法购买到相应手机的情况下仍然进行购买,并企图通过诉讼牟取利益,其行为有悖公序良俗,也存在一定的过错。考虑到双方过错,法院以期对双方进行调解,但王某坚持自己的诉讼请求,遂法院基于王某的诉讼请求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王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对双方进行了调解。


法官提醒: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民事活动以自愿为原则,但同时也要受公平、诚信、公序良俗等原则的约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假打”行为则以自愿原则为幌子,企图借“打假”之名牟取暴利,扰乱正常的维权生态,应予明辨。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对于食品、药品领域中发生的因知假买假而要求“退一赔十”的请求,原则上予以支持,除此之外的消费维权则要求购买人必须具备消费者的身份才能依法要求相应的赔偿。


本案中,王某借“打假”之名行“假打”之实,其主观上具有通过诉讼牟取暴利的意图,其行为已经违背公序良俗,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王某作为职业打假人,并非一般意义的消费者,且其购买的产品为数码产品。因此,无论是其要求履行合同还是“退一赔十”,均不应予以支持。


此外,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的价值不断被发掘,应当重视个人信息的重要性,加强自我保护意识,谨防个人信息泄露,一旦发现信息泄露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补救。

来源:璧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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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来不在网上买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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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10 20:39:4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特怕假货,不好搞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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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9 20:29:0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故意,恶意!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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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5 07:12:0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两个都贪!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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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26 07:26:5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700元7部万元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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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9 15:13:1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情况学生也有责任来自: iPhone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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