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璧山一开发商将公共区域划为“车位”出售,业主起诉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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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0 20:52: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璧山法院审结一起产权车位业主请求确认开发商出售无产权车位合同无效,并判决开发商限期拆除无产权车位,恢复公地原状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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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伍某于2017年10月取得璧山某小区甲号车位产权,该车位垂直相邻车位为乙号车位。乙号车位使用人为卢某,其于2014年10月以4万元价格与某房产公司签订《地下停车位买卖合同》购买编号乙的停车位,该车位没有产权证,没有税务正式发票。伍某在使用甲号车位过程中认为乙停车位对其停车造成影响,后对该车位情况进行了解并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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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向伍某答复:乙停车位未办理房屋产权,规资局加盖印章的车位附图中伍某所有的车位旁未规划有乙号车位。责成物业立即制作告示牌,放置于无产权车位乙号处。并建议伍某等候司法判决并执行。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向乙号车位业主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卢某立即停止使用在物业共有部位的无产权车位。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起诉卢某与某房产公司的原因是二被告签订《地下停车位买卖合同》并使用乙车位对其使用甲号产权车位造成了不便,同时某房产公司擅自将业主公共区域划线并出售的行为也侵犯了业主的业主共有权利。原告伍某有权对被告间签订车位买卖合同的行为提起诉讼。同时经审查,二被告在签订《地下停车位买卖合同》时明知该案涉乙号车位没有产权证,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划线产生,某房产公司无权出售给卢某,依据法律规定,伍某可以请求法院确认某房产公司的处分行为无效,并要求某房产公司清除乙号的车位标识恢复公区地面原状。 
对于业主而言,其作为小区专有部分权利人,对专有部分的合法使用受到法律保护。同时,也有权针对他人占用公共区域,侵害全体业主利益的行为进行阻止。
来源:璧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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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3 08:19:3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也应该加强小区管理,规范业主的行为,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安全、舒适的小区环境。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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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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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0 21:14:2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无商不奸。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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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3 08:19:1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处理类似案例时,我们应该尊重法律规定,并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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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3 08:24:2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您分享这个案例,在签订《地下停车位买卖合同》时,二被告明知该案涉乙号车位没有产权证,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划线产生,某房产公司无权出售给卢某。以后买卖车位的时候也要擦亮眼睛,杜绝类似事件发生。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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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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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0 21:35:0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个啷个要得呀?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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